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滬國稅流[2003]12號頒發(fā)日期:2002-02-20
地 區(qū):上海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上海市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2]199號 )轉發(fā)給你們,請轉知所屬,遵照執(zhí)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