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辦市發(fā)[2002]31號頒發(fā)日期:2001-09-2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教育時效性:有效
為了更好地執(zhí)行2002年6月1日起實施的《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文化部、海關總署令第23號),現(xiàn)就有關音像制品進口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音像出版單位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帶(盤)、報審的樣盤和音像制品成品進口單位進口用于銷售的音像制品成品,海關憑蓋有“文化部音像制品審查專用章”的《文化部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驗放?!段幕窟M口音像制品批準單》為一批一證,不得多次使用,證面內容不得更改。
二、其他單位或個人攜帶和郵寄用于非經營目的的音像制品進出境,適用海關有關管理規(guī)定。
三、隨機器設備同時進口或單獨進口后隨機器設備復出口的記錄操作系統(tǒng)、設備說明、專用軟件等內容的音像制品(含專門供生產測試以及單位少量自用的音像制品),免領《文化部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海關憑進口單位提供的合同、發(fā)票等有效單證驗放。
四、電子出版物、合拍影視劇、境內單位委托境外企業(yè)加工的各類光盤和境外企業(yè)委托境內單位加工光盤的母盤等的進口,不屬《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管理范圍,仍按有關規(guī)定管理。
五、1999年8月下發(fā)的《文化部、海關總署關于音像制品進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文市發(fā)[1999]28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