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稅務文書文 號:財稅[2001]83號頒發(fā)日期:2000-05-2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無效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和本溪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源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從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對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和本溪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礦山開采的鐵礦石,繼續(xù)執(zhí)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173號文件規(guī)定的“以1996年課稅總量為基數,每年基數以內的課稅數量仍按原規(guī)定稅額征收資源稅;對超過基數的課稅數量免征資源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