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晉地稅稽告字[2001]3號頒發(fā)日期:2000-02-04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農(nóng)、林、牧、漁業(yè)時效性:有效
該企業(yè)1996年建造辦公樓一幢,1999年4月將其中15間臨街門面房出售,取得收入100萬元,未申報繳稅。長治市地稅局稽查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之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該企業(yè)限期補繳土地增值稅123474.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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