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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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guī)
文 號:
頒發(fā)日期:1999-08-30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其他
時效性:有效
第七條、稽察特派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jiān)督被稽察單位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的情況,監(jiān)督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權限、程序;
(二)檢查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跟蹤監(jiān)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
(三)檢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監(jiān)督其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
第八條、一名稽察特派員一般負責五個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對每個建設項目進行一至二次現(xiàn)場稽察。
稽察特派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開展專項稽察。
第九條、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xiàn)場進行查驗,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
(四)核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五)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及銀行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情況。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稽察特派員與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人員聯(lián)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稽察工作。
第十條、被稽察單位應當接受稽察特派員依法進行的稽察,定期、如實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協(xié)議、報表等資料和情況,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員的工作,為稽察特派員提供被稽察單位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應當加強同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以及銀行的聯(lián)系,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稽察特派員對稽察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核實情況,聽取意見;被稽察單位提出異議的,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稽察特派員每次對建設項目進行的稽察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提交稽察報告。
稽察報告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審批程序;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評價,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的分析評價。
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業(yè)績的分析評價;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建議;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要求報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