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文 號:財預字[1999]584號頒發(fā)日期:1999-01-01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為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預算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要求,現(xiàn)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預算級次
自1999年1月1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繳納的土地有償使用費,30%作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就地繳入中央國庫,逐級上劃至總庫;70%留給省級(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作為地方預算基金收入,就地繳入地方國庫,逐級上劃至省庫。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耕地開發(fā),不得挪作他用。
二、預算科目
取消《1999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第44類“土地和海域有償使用收入”下的第4402款“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和“一般預算支出科目”第29類“土地和海域開發(fā)建設支出”下的第2902款“耕地開發(fā)專項支出”。
在《1999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收入科目”中增設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類下設置8502款“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本科目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對新增建設用地征收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基金預算支出科目”增設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支出”,類下設置8502款“耕地開發(fā)專項支出”。反映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用于耕地開發(fā)方面的支出。
三、繳庫
(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一般繳款書”辦理繳庫。
(二)申請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繳款。繳款時,縣、市財政部門應分別中央和省級收入,各填制一份繳款書,同時辦理繳庫手續(xù)。其中:
繳入中央國庫30%的部分,收款單位欄“財政機關”真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預算級次”填寫“中央級‘,’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繳款單位欄“全稱”填寫繳款的市、縣財政部門全稱,“賬號”和“開戶銀行”填寫繳款時所用銀行賬號及開戶銀行全稱;預算科目欄“款”下填寫“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
繳入省級國庫的70%部分,收款單位欄“財政機關”填寫“ⅹⅹ省財政廳”,“預算級次”填寫“省級”,“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其他各項,按前款的填寫方法填寫。
(三)縣、市財政部門填寫的“一般繳款書”,經(jīng)國庫(經(jīng)收處)收款蓋章后,各聯(lián)用途如下:
第一聯(lián):收據(jù),國庫收款蓋章后退繳款的縣、市財政部門;
第二聯(lián):付款憑證,山開戶銀行作付出憑證(借方傳票);
第三聯(lián):收款憑證,由收款國庫作收款憑證(貸方傳票);
第四聯(lián):回執(zhí),國庫收款蓋章后,退繳款的縣、市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轉送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屬于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送國務院士地行政主管部門;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送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聯(lián):報查,國庫收款蓋章后,退縣市財政部門,其中:繳入中央同庫的30%部分,縣市財政部門應送當?shù)刎斦O(jiān)察專員辦事機構;繳入地方國庫的70%部分,送省級財政部門。
四、其他
(一)申請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后,應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辦理繳庫手續(xù),并憑“一般繳款書”第一聯(lián)復印件(包括收人繳入中央國庫的“一般繳款書”第一聯(lián)復印件和收入繳入省國庫的“一般繳款書”第一聯(lián)的復印件)辦理新增用地手續(xù)。
(二)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申請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報送的“一般繳款書”第一聯(lián)復印件進行審查,并與第四聯(lián)核對,核對無誤后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三)本《通知》下發(fā)前,1999年1月1日后發(fā)生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已按原科目辦理繳庫和安排支出的,年終由中央和省級國庫、財政總預算會計一次性辦理調(diào)整手續(xù)。
以上通知精神,請各地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