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桂地稅函[1998]226號頒發(fā)日期:1998-01-06
地 區(qū):廣西行 業(yè):制造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fā)[1998]49號)的規(guī)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印制了首批《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證明》(分甲、乙兩種),并將于12月中旬發(fā)放各地使用。從1999年1月1日起,作為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收購資源稅已經完稅礦產品,或已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的唯一有效證明。現(xiàn)將該證明使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證明》屬有價票證,各領用單位要將其納入稅收標證管理,嚴格領用結報手續(xù)。要妥善保管,防止遺失、損毀、被盜情況發(fā)生。如有遺失或被盜情況,應立即上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地市地稅局要按本通知附表的要求,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上報本季度領用存等情況。
二、基層地稅部門要按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證明》,不得將甲、乙兩種證明混用或超范圍使用。
三、納稅人要妥善保管所取得的《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證明》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遺失不補。凡有涂改、粘貼、嚴重污損或殘缺的,一律不得作為有效證明使用;超出證明數(shù)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收購單位扣繳其應納資源稅。
四、未取得合法《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證明》的應稅礦產品收購者,應按規(guī)定向收購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收購地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屬同一縣(市)而又未在收購地納稅的,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可補征漏交資源稅,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證明》使用情況季報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