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保險法規(guī)文 號:工商公字[1998]第240號頒發(fā)日期:1997-11-1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保險公司違法經營保險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請示》(川工商〔1998〕20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違法所得的計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違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號)已作出明確規(guī)定,包括保險公司等行為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法所得的計算,均可參照《 ,0)>關于投機倒把違法違章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通知》(工商檢字〔1989〕第336號)執(zhí)行。
對行為人已繳納的稅金和已上交國庫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支出的費用,可以從違法所得中扣除;對不屬于上交國庫的費用,不應從違法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