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皖地稅函[1998]116號頒發(fā)日期:1997-08-22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制造業(yè)時效性:有效
安慶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要求明確鐵砂資源適用資源稅稅目稅率的請示》(稅政一發(fā)[1998]10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農民從河里淘鐵砂系從河砂中入選精礦,應對農民使用的河砂按“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稅目稅率征收資源稅。鑒于因無法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河砂數量的實際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5號)的規(guī)定,可將納稅人入選出的精礦鐵砂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河砂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鐵砂與河砂的選礦比由主管地稅機關測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