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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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保險法規(guī)
文 號:
頒發(fā)日期:1997-08-09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金融業(yè)
時效性:有效
(1998年7月)
第一條 投保范圍。凡乘坐客運航班班機的旅客均可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二條 保險責任。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身體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未造成身故或殘疾的,對被保險人在此期間實際支付的醫(yī)療費,本公司在國家規(guī)定的公費醫(yī)療報銷范圍內給付醫(yī)療保險金,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0元。
四、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第三條 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自殺、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吸毒、毆斗、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致意外;
四、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五、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四條 保險期間。本公司所負保險責任從被保險人踏入本合同指定的航班班機(或等效班機)的艙門開始到飛抵目的港走出艙門為止。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人民幣。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二、每份保險的保險費為20元人民幣。
第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七條 保險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八條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一、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三)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五)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六)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七)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于被保險人被確定殘疾及其程度后,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三)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醫(y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四)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五)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未造成身故或殘疾,但需接受治療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于治療結束后或治療仍未結束但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已滿180日時,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三)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醫(yī)師出具的醫(yī)療診斷書及醫(yī)療費用原始憑證;
(四)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五)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所要求的證明和資料后,如無特別約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所要求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六、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領取人應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支付的保險金。
七、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投保人在本合同指定的航班班機起飛前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2元后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釋義。
一、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二、等效班機是指由于各種原因由航空公司為指定航班所有旅客調整的班機或被保險人經航空公司同意對指定航班變更并且起、始港與原指定航班相同的班機。
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四、本公司指簽發(fā)保險單的保險公司。
第十四條附則。
本條款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