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財稅[1998]93號頒發(fā)日期:1997-07-0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關于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政策規(guī)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經到期。現(xiàn)根據(jù)國務院有關文件的精神,決定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間,繼續(xù)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