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蘇地稅發(fā)[1996]16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5
地 區(qū):江蘇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稅務稽查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5]213號《關于建立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申報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試點范圍鑒于建立扣繳義務人申報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面廣量大,全面推廣在人、財、物及征管基礎等方面尚有一定的難度。經(jīng)研究,決定從199 6年度起,在全省選擇2000戶個人收入較高、管理基礎較好且具有先進管理手段的企事業(yè)單位試行建立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蘇南地區(qū)每個縣(分)局選擇試點的單位不得少于20戶,蘇北地區(qū)每個縣(分)局選擇試點的單位不得少于15戶。各市、縣應將選擇試點的單位名單按附表的要求填列,于3月底前之前上報省局。
二、試點要求
(一)試點單位無論職工個人收入是否達到納稅標準,均應按月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
(二)對于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反映的已扣繳稅款的納稅人的有關情況,可不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中填列,只填列未達到納稅標準、沒有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的情況。但對試點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無論收入多少,是否已填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其收人情況都應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中填列。
(三)各試點單位應按規(guī)定要求如實填報《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今后對試點單位進行個人所得稅檢查時,應以其報送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為依據(jù),凡未納入此表的應稅收入,一經(jīng)查出,一律按偷、逃稅處理。
三、建立《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基礎建設的重大舉措,各級地稅部門要端正思想認識,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征管條件較好的地區(qū)可擴大試點面或全面推行,其他地區(qū)也應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為全面推行《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作準備。
四、《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由各市、縣按照總局制定的統(tǒng)一樣式自行印制和發(fā)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