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晉地稅所字[1997]41號頒發(fā)日期:1996-08-08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太原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歌廳服務人員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并地稅所字[1997]41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對歌廳服務人員提供歌舞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根據(jù)取得收入,的不同性質(zhì),按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額由稅務機關核定,歌廳業(yè)主負責代扣代繳或代征。
二、對全市歌廳的稅源規(guī)模及稅收征管狀況,要積極向市政府匯報,取得政府對強化歌廳稅收征管工作的支持。并與公安、文化、工商等有關部門加強工作協(xié)調(diào)和配合,共同搞好歌廳稅收征管。
三、對歌廳稅收的管理,要作為下半年地稅征管工作的一件大事來抓,全市要統(tǒng)一部署、統(tǒng)一政策、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從清查戶數(shù)入手,辦好登記,定好稅額,作好基礎工作,強化稅款征收。市局要對納稅定額進行宏觀管理,防止征收單位之間的稅負不平。
要用責任制約形式,把工作目標、工作要求落實到各征收單位。市局要加強督查、考核,做到責任兌現(xiàn),省局也將進行必要的督促檢查。
要把治稅和治隊結(jié)合起來,注意通過治理歌廳稅收,解決好管理中的問題、隊伍中的問題、廉政建設中的問題。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