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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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
文 號:勞辦發(fā)[1997]24號
頒發(fā)日期:1996-04-02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全行業(yè)
時效性:有效
云南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請示》(云勞[1997]1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關于職工因經濟問題在達到退休年齡前未能證實其所造成損失的具體金額,而在已超過退休年齡后才得到確認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這類人員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或要求職工進行賠償后再辦理退休手續(xù),但不宜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