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桂地稅函[1997]130號頒發(fā)日期:1996-01-31
地 區(qū):廣西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百色地區(qū)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供電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稅的請示》(百地地稅報[1997]16號)收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只有列舉的憑證,如購銷合同,技術合同等,才屬于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把供電合同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它既不屬于購銷合同,也不屬于其他列舉征稅的憑證,因此,我們意見,對供用電合同不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