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失效法規(guī)文 號:審辦發(fā)[1996]356號頒發(fā)日期:1996-01-1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無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檔案工作,充分發(fā)揮審計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審計檔案,是指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監(jiān)督或審計調查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審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審計檔案工作,是指審計機關對審計檔案進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編研、統(tǒng)計、鑒定和移交,以及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審計檔案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審計署主管全國的審計檔案工作,同時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地方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檔案工作,接受上級審計機關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審計署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審計機關設檔案管理機構;市(地)級審計機關設專職檔案管理人員;縣級審計機關設專職或兼職檔案管理人員。
第六條 審計機關檔案管理機構和檔案人員的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關于審計檔案管理工作的法規(guī),依法建立本機關的審計檔案管理工作規(guī)章、制度;
(二)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本機關各部門審計文件材料的立卷和歸檔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做好審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編研、統(tǒng)計工作,為審計工作服務;定期對本機關庫存審計檔案進行鑒定,如期移交應由同級檔案館保管的審計檔案;
(四)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有計劃地開展檢查、總結、培訓、研究等活動。
第七條 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誰審計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采取按職能分類、按項目立卷、按單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八條 應當歸入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審計通知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審計公文;
(二)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及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
(三)審計工作方案、審定審計報告的會議紀要、檢查審計決定執(zhí)行情況的記錄等文件材料;
(四)有關審計項目的請示、報告、批復、批示、問函、復函等文件材料;
(五)與具體審計項目有關的群眾來信、來訪記錄等舉報材料;
(六)其它應歸入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條 不歸入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與具體審計項目無關的行政文書及審計綜合管理文書;
(二)未用作審計依據,或未經核實的證明性材料;
(三)審計所依據的法規(guī)、政策文件中的無關條款及其他參考材料;
(四)未經領導審簽的文電草稿;
(五)其他不應歸入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條 審計文件材料按項目立卷,一個審計項目可立一個卷或幾個卷,一般不得將幾個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為一個卷。
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
第十一條 審計案卷內文件材料一般應以結論性文件材料、證明性文件材料、立項性文件材料三個單元為序進行排列。
結論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審計程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進行排列;
證明性文件材料,按與審計報告所列問題和審計評價意見相對應的順序,對審計證據、匯總審計工作底稿、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法規(guī)依據進行排列;
立項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
第十二條 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guī)則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復在前,請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報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條 審計項目一經實施,立卷責任人即應及時收集本項目的文件材料;審計終結時,立卷責任人應對本審計項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進行整理、鑒別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規(guī)則進行組卷,經審計組組長或業(yè)務部門文書人員復查后,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案卷的編目和裝訂。
第十四條 審計文件材料的歸檔,應堅持以審計項目案卷為單位進行交接,歸檔時間不得遲于該審計項目結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十五條 審計檔案的鑒定,應當依據有關審計檔案保管期限的規(guī)定進行。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應當按照項目審計案卷的保存價值確定,分為永久、長期(16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種。
第十六條 審計檔案在劃定保管期限的基礎上,可以采用“年度----組織機構”或“年度----審計類別”的方法排列和編目。審計案卷排列方法應當統(tǒng)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變動。
第十七條 審計檔案的密級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內文件的最高密級確定,并按有關規(guī)定作出標識。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專用、堅固的檔案庫房,配備必要的設備,建立、健全檔案保管制度,定期對檔案保管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十九條 積極開展審計檔案的利用工作,根據需要編制適用的檢索工具和參考材料,做到迅速、準確地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二十條 借閱審計檔案,一般應當限定在審計機關內部。凡需將審計檔案借出機關或要求出具審計檔案證證明的,應經本機關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一條 及時、準確地對本機關和本地區(qū)的審計檔案立卷、歸檔、利用、組織、人員等情況進行統(tǒng)計與分析,并按規(guī)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
第二十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范圍和年限,按國家和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