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失效法規(guī)文 號:審法發(fā)[1996]338號頒發(fā)日期:1996-01-1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無效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方案的編制,有序、優(yōu)質、高效地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方案,是指審計機關為了使審計組能夠順利完成項目審計業(yè)務,達到預期審計目的,編制的具體審計項目工作計劃。
第三條 審計機關執(zhí)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實施審計時,應當根據(jù)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和預計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編制審計方案。
第四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方案編制,是指審計方案的編寫、修訂、審核、批準和調整。
第五條 審計方案由審計組編寫,實行審計組組長負責制。
第六條 審計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jù);
(二)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審計的范圍、內容、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的起迄日期;
(四)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五)編制審計方案的日期。
第七條 審計組編寫審計方案時,應當考慮項目審計的要求和重要性、審計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對審計風險進行適當評估。
第八條 審計組編寫審計方案前,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下列情況,并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一)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機構設置、人員編制;
(二)銀行帳戶、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的會計資料;
(三)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情況;
(四)相關的內部控制情況;
(五)相關的重要會議記錄;
(六)前次接受審計、檢查的情況;
(七)宏觀經(jīng)濟形勢對被審計單位的影響;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九條 審計組編寫審計方案時,應當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 審計組對曾經(jīng)審計的單位,應當注意利用原有的審計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 審計方案應當由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重要事項報經(jīng)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審計方案不適應實際需要時,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按照規(guī)定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 審計組調整審計方案,應當向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說明調整的理由,提出調整建議,報經(jīng)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者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同意后實施。
第十四條 審計組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按前條規(guī)定辦理調整審計方案簽批手續(xù)的,可以口頭請示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者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同意后,調整并實施審計方案。項目審計結束時,審計組應當及時補辦簽批手續(xù)。
第十五條 審計組應當將編制審計方案形成的資料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六條 審計方案的執(zhí)行情況應當作為檢查、考核項目審計質量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