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皖地稅政四字[1996]354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5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對個人辦學所得,個人出租私房所得和賓館、酒店、餐廳的中方廚師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個人辦學收入征收個人所稅問題
(一)凡個人從事辦學取得的報酬,按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征稅。
(二)對個在辦學過程中,因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費用情況而無法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先核定每期辦學取得的收入總額,然后扣除45%-60%的費用后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私房出租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一)對私房出租中,出租方不按期申報租金情況的,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后逾期仍不申報的,可以根據(jù)土地等級、區(qū)域的地價和地段的繁華程度以及出租房屋的用途等,在充分調(diào)研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區(qū)分等級定額征收標準,根據(jù)標準核定每平方米的月計稅額,并據(jù)以計征個人所得稅。出租人全月租金收入不超過800元,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出租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其個人所得稅由承租單位和個人在支付租金時代扣代繳。稅務機關要與承租單位和個人簽定代扣代繳協(xié)議。
三、關于中方廚師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一)賓館、酒店、餐廳的中方廚師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個人)代扣代繳。
(二)對賓館、酒店、餐廳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支付廚師收入資料的,可參照下列標準(附后),核定廚師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四、以上三類人員中,如能完整準確地提供帳證資料的,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批準,可采用查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