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保險法規(guī)文 號:保壽發(fā)[1996]22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6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公司,哈爾濱、長春、沈陽、西安、武漢、成都、南京、廣州、濟南、杭州市分公司:
為強化我公司險種的管理,使險種的開發(fā)與修訂規(guī)范化,增強我公司的整體實力及競爭力,總公司制定《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人身保險險種開發(fā)管理辦法》?,F(xiàn)將此辦法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人身保險險種開發(fā)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我公司人身保險險種的管理,保證險種的質量,增強我公司險種的市場適應性和競爭能力,使險種的開發(fā)、修訂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屬中保人壽保險公司系統(tǒng)內使用的人身保險險種,均屬本辦法的管理范圍。
二、險種開發(fā)、修訂權。
(一)人壽保險、健康保險險種由總公司負責開發(fā)、修訂,各地在執(zhí)行中不得擅自變更。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分公司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市場情況,提出開發(fā)、修訂險種的創(chuàng)意和思路,上報總公司,由總公司根據情況組織開發(fā);或經總公司批準后,由上報的公司負責開發(fā),總公司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二)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意外傷害保險險種由總公司開發(fā)、修訂;1年期以下的意外傷害保險險種由省級公司根據市場情況開發(fā)、修訂,但應在報總公司備案后方可使用。
(三)省級以下公司不得開發(fā)或修訂險種。
三、上報險種的內容:
(一)條款基本內容
1.投保條件
2.保險責任、責任免除
3.保險期間
4.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5.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6.合同的解除、變更
7.其他重要內容
(二)說明內容
包括設計說明、計算說明和可行性報告。其中計算說明的內容包括:
1.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其他有關參數及參數說明
2.保險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3.責任準備金及其計算公式
4.現(xiàn)金價值及其計算公式
四、上報險種設計思路的內容:
(一)可行性報告
(二)設計說明
(三)投保條件
(四)保險期間
(五)保險責任、責任免除
五、上報手續(xù)和批復。
(一)省級分公司要求開發(fā)、修訂險種,須提出設計思路,經充分醞釀、論證成熟后,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文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上報總公司。
(二)總公司接到省級分公司提出的險種開發(fā)、修訂報告后,應于30日內批復,特殊情況50日內批復。
六、險種的適用范圍。
(一)總公司限定范圍試點的險種,未經總公司同意,非試點單位不得引入。
(二)條款解釋權屬于條款的設計制定單位。
七、本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執(zhí)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