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海關法規(guī)文 號:海關總署文件署監(jiān)[1996]652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住宿和餐飲業(yè)時效性:有效
第一類物品 |
第二類物品 |
第三類物品 |
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
煙草制品酒精飲料 |
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注:
1、本表所稱進境物品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準,出境物品價值以國內法定商業(yè)發(fā)票所列價格為準;
2、準許各類旅客攜運本表所列物品進出境的具體征、免稅限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另行規(guī)定;
3、本表第一、二類列名物品不再按值歸類、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視為旅客行李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