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精品国偷拍自产在线观看蜜臀,亚洲av无码男人的天堂,亚洲av综合色区无码专区桃色,羞羞影院午夜男女爽爽,性少妇tubevⅰdeos高清

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guī)庫 > 正文

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guī)
文      號:財外字[1996]第215號
頒發(fā)日期:1996-06-02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金融業(yè)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提高境外投資的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投資單位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進行境外投資的機構、部門、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國家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單位)。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投資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和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qū)投資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yè)(統稱境外企業(yè))和購買股票等投資行為。

    第三條、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財政部統一制定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制度,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負責對本級境外投資的財務工作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條、主管財政機關對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制度或實施辦法;

    (二)配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考核監(jiān)督境外企業(yè)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三)審批投資單位境外投資經營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

    (四)負責確定境外投資收益的分配并收繳應上交財政的投資收益;

    (五)檢查監(jiān)督投資單位境外投資的財務活動;

    (六)辦理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管理境外投資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投資單位對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規(guī)定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并建立境外投資財務關系;

    (二)了解境外企業(yè)駐在國(或地區(qū),下同)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貫徹執(zhí)行我國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根據主管財政機關制定的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制度或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境外投資的具體財務管理辦法;

    (四)按規(guī)定審批獨資或控股(或擁有實際控制權,下同)境外企業(yè)的重要財務事項,向主管財政機關報告所屬境外企業(yè)的重大財務問題;

    (五)考核所屬境外企業(y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并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年度財務報告;

    (六)及時上繳應交財政的投資收益。

    第六條、投資單位在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xù)時,須將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合格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報送同級主管財政機關。主管財政機關收到投資單位報送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后,統一編入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檔案,據此建立境外投資財務管理關系。

    下級財政機關每半年向上一級財政機關報送一次"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基本情況表",報表格式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投資單位可以用現金、實物和無形資產向境外投資,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也可以用購買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資。

    屬于國家指令經營的進出口商品、應收外匯帳款、應收回國內的國外資產、國家專項儲備物資等不得用于境外投資,但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批準的除外。

    第八條、投資單位經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進行境外投資,如確需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注冊的,必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投資單位(委托人)與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的注冊人(受托人)簽定《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持股委托協議書》或《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擁有物業(yè)產權委托協議書》,并經委托人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否則,一律不得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在境外進行產權注冊。

    以個人名義持有境外國有股份的,應于境外注冊產權前,在國內辦理委托協議書公證;以個人名義擁有在境外購置的國有物業(yè)產權的,應于境外辦妥產權注冊之后1個月內,在國內辦理委托協議書公證。公證文件副本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主管財政機關應配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境外企業(y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考核制度,并配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定期對境外企業(yè)國有資產進行考核監(jiān)督。

    投資單位對其所屬境外企業(yè)的國有資產,必須明確法定代表人及其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應承擔的責任。投資單位需采取措施加強對所屬境外企業(yè)資產的管理和監(jiān)督,并應將境外企業(yè)國有資產出售、轉讓等重要財務事項報告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條、投資單位對境外企業(yè)發(fā)生的遷移、合并、分立、終止、撤資、撤股、資本變更以及購建固定資產、出售長期資產、以不動產作抵押申請貸款等事項,應當建立必要的審批制度;對經批準經營外匯、期貨、有價證券和房地產等風險性業(yè)務以及對外長期投資等事項,要合理確定經營限額并實行授權經營,必要時應建立審批制度。

    第十一條、除國家允許經營擔保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外,投資單位應嚴格控制境外獨資和控股企業(yè)對外提供擔保,如確需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當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境外母公司對所屬全資子公司可自行決定提供擔保,但對非全資子公司應當根據出資比例提供擔保;

    (二)為其他中資企業(yè)提供擔保前,除按規(guī)定經批準外,還必須取得被擔保人的資信證明,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擔保協議書;

    (三)為其他企業(yè)提供擔保前,除按規(guī)定經批準外,還必須取得被擔保人的財產抵押,并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擔保協議,提供擔保的金額不得超過抵押財產重估價的60%。

    第十二條、投資單位對境外企業(yè)發(fā)生的超過企業(yè)總資產10%或超過100萬美元的損失以及對國家和投資者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當及時報告主管財政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投資單位必須要求所屬境外獨資和控股企業(yè),對一切財務往來和現金收支建立必要的"聯簽"制度,所有會計憑證除經辦人簽字外,必須有企業(yè)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在企業(yè)任職的直系親屬必須回避,不得聯簽。

    第十四條、投資單位必須要求所屬獨資和控股的境外企業(yè)建立和完善帳戶管理制度,在資信可靠的銀行開設帳戶,并將開設帳戶(或取消、變更)的情況報國內備案,境外企業(yè)開設的帳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單位使用。

    第十五條、投資單位負責所屬境外企業(yè)的工資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工資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并按要求備案。所制定的工資制度應符合駐在國的法律規(guī)定,明確責、權、利關系,建立和完善考核獎懲辦法。

    第十六條、投資單位應當對派往所屬境外獨資或控股企業(yè)的負責人建立離任審計制度。境外企業(yè)財會人員發(fā)生變動時,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編制交接清單、辦理交接手續(xù),交接清單應當有交接雙方和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簽字。

    第十七條、投資單位的境外投資收益包括:(一)境外獨資企業(yè)的稅后利潤;(二)境外合資、合作企業(yè)中方分得的利潤(包括股息、紅利等);(三)直接購買外國公司股票分得的股息、紅利等;(四)其他境外投資收益。

    第十八條、對投資單位的境外投資收益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分配和上繳:(一)投資單位屬于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有企業(yè)(或者組織)的,其境外投資收益按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稅后所得額的10%(或5%)由投資單位匯總上交主管財政機關;(二)投資單位屬于國家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境外投資收益并入投資單位的利潤總額,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配。(三)投資單位屬于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政府機構、部門或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等其他組織的,其境外投資收益的20%,由境外企業(yè)直接匯繳主管財政機關。

    應繳財政的境外投資收益,必須在主管財政機關批復境外投資年度財務報告后的3個月內上交。

    第十九條、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投資單位在報送《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后的一定期限內,可以免交應上繳財政的境外投資收益,具體免交期限由主管財政機關確定。

    投資單位應當將免交的境外投資收益用于支持境外企業(yè)的發(fā)展。對投資單位上交財政的境外投資收益,在3 ̄5年內,由主管財政機關用于支持境外企業(yè)的發(fā)展。

    第二十條、投資單位要會同有關部門對連續(xù)3年發(fā)生虧損或者發(fā)生嚴重虧損的獨資或控股的境外企業(yè)進行檢查,并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投資單位對擁有控股權的境外投資,按權益法進行核算;對不具有控股權的境外投資,按成本法進行核算。

    第二十二條、投資單位應督促境外企業(yè)及時報送年度財務報告。

    境外投資年度財務報告包括年度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其中年度會計報表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有關附表。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部門直接進行境外投資的,其年度財務報告由境外企業(yè)直接報送國內主管財政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國家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境外投資的,其年度財務報告由投資單位匯總或者合并后報送主管財政機關,如按規(guī)定編制合并報表的,應將境外投資財務報告作為附件報送。

    年度財務報告應于6月30日以前報送主管財政機關。有關財務報告編報的具體問題,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投資單位在其境外企業(yè)清算完畢后,應當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清算機構出具的經當地注冊會計師驗證的清算報告,并及時收回應當歸其所有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投資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境外投資的具體財務管理辦法,并督促或協同獨資和控股的境外企業(yè),按照駐在國法律和我國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企業(yè)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單位對規(guī)模較大的獨資和控股的境外企業(yè)應當選派財會主管人員以及具有較高素質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六條、派駐境外企業(yè)的財會人員,應當了解駐在國的經濟法規(guī),維護國家利益和投資單位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企業(yè)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定期分析企業(y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及時向投資單位或國內主管財政機關報送財務報告,反映重要財務問題。

    第二十七條、投資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財政機關除令其限期糾正外,還可視情節(jié)輕重,按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并取消免交境外投資收益的優(yōu)惠:(一)不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的;(二)未按規(guī)定報送財務報告的;(三)對境外投資發(fā)生嚴重損失等重要財務問題,不向主管財政機關報告的;(四)未按規(guī)定上交投資收益的;(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投資單位有關負責人員、境外企業(yè)中方法定代表以及其他外派人員因失職或者違法行為而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主管財政機關可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投資單位對主管財政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對堅持國家財政經濟政策、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主管財政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一條、主管財政機關有權對投資單位執(zhí)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

    主管財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監(jiān)督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財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發(fā)布以前的有關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投資單位應當在本辦法發(fā)布后3個月內,向主管財政機關補報本辦法發(fā)布前已辦理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