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廣字[1995]第270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認定中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工商文字〔1995〕20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使用已故或離任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其廣告效果相當于使用現(xiàn)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做廣告。因此,同意你局對此類廣告的認定意見,即可按《廣告法》第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