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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guī)庫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晉國稅外發(fā)[1995]58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5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平朔涉外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我國和盧森堡大公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29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和盧森堡大公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