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晉國稅流一發(fā)[1995]17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6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將文中第十六條 第(一)款中要求制定的"貨物"清單樣式附后,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