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教育時效性:有效
《關于對免費做廣告活動如何處理的請示》的批復
工商廣字(1995)第39號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免費做廣告活動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F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羊城晚報》刊登的廣州市京粵廣告公司“免費做廣告,攜手創(chuàng)輝煌”廣告,其經營方式實際是以預收三年廣告投資的利息為廣告費,并非是免費做廣告,且在廣告詞中謊稱有多種戶外廣告媒體。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虛假廣告,并依法予以查處。
二、此廣告系廣告界做的虛假廣告,有一定的典型性。請你局在查處此案違法當事人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并將案件情況和處理結果一并報送我局廣告監(jiān)督管理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