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開行財會[1995]25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廳、局、直屬單位,國家開發(fā)投資公司:
為加強我行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財政部有關方面制度及《國家開發(fā)銀行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國家開發(fā)銀行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fā)。請各單位自1995年1月1日起遵照施行,執(zhí)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給財會局。
附件:1.國家開發(fā)銀行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固定資產分類目錄及折舊年限
附件一:
國家開發(fā)銀行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行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國家財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財政部有關制度及《國家開發(fā)銀行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設置專門的機構和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健全內部財產管理制度,確保其安全與完整。
第三條 財產管理人員,應認真做好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xù);對固定資產管理中做得好的有關人員應給予表彰;對玩忽職守,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罰。
第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的分類與計價,固定資產折舊和修理,固定資產租賃,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和轉移,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在建工程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資產分類和計價
第五條 固定資產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二年,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物品,作為低值易耗品。
第六條 固定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分為以下六類:
1、使用中固定資產;
2、未使用固定資產;
3、不需用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5、經營租出固定資產;
6、已單獨入帳的土地。
第七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原則1、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2、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購入價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格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等計價。
4、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計價。
5、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擴建發(fā)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后的金額計價。
6、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應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無發(fā)票帳單的根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價計價。
7、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耕地占用稅及用借款和發(fā)行債券購建固定資產,在購建期間發(fā)生的利息支出和有關費用、外幣折合差價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交付使用且辦理竣工決算之后發(fā)生的借款利息、有關費用、外幣折合差額應計入當期成本支出。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如因工程需要按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應計入有關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的價值。
第八條 已經入帳的固定資產價值,除發(fā)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
1、根據國家規(guī)定對固定資產重新估價;
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5、發(fā)現原記固定資產價值有誤。
第三章 固定資產折舊和修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折舊是對固定資產磨損和損耗價值的補償,固定資產按照國家規(guī)定采用分類折舊辦法計提折舊,提取的折舊計入成本,不沖減資本金。
第十條 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類設備;
3、季節(jié)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第十一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1、已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3、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5、已提足折舊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6、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產;
7、關停機構的固定資產;
8、國家規(guī)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按季提取折舊,折舊率按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率和分類折舊年限計算確定。凈殘值率按固定資產原值的3%確定。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100%
季折舊額=原值×年折舊率/4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當期成本,修理費用發(fā)生不均衡的可以分期攤入成本,攤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章 固定資產租賃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出租1、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固定資產仍作為我行固定資產管理,并按規(guī)定計提折舊,租金收入按規(guī)定計入其他營業(yè)收入。
2、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收取的租賃收入按規(guī)定計入其他營業(yè)收入。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租入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租賃費支出直接列入成本,發(fā)生的固定資產改良工程支出,即能增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效用或延長使用期限的改裝、翻修、改建等支出,不計入當期費用,而作為遞延資產在租賃有效期內分期攤入成本。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作為我行的固定資產進行管理,按國家規(guī)定計提折舊,我行支付的融資租賃費中,租賃手續(xù)費和需安裝設備在安排交付使用后發(fā)生的利息支出或匯兌損益,計入營業(yè)支出。構成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設備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需安排設備在安裝交付使用前發(fā)生的利息支出或匯兌損益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增加營業(yè)支出。
第五章 固定資產增減變動和轉移
第十八條 增加和調入固定資產,由財產管理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財產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固定資產入庫、登記等手續(xù)。
第十九條 調出的固定資產,由財產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固定資產調撥手續(xù),新的按原購買價格或國家規(guī)定的調撥價格調撥,舊的按質論價或按資產評估部門確定的價格調撥,其價格與帳面凈值的差額部分,由調出方分別計入營業(yè)外收入或營業(yè)外支出。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盤盈和盤虧,由財產管理部門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經批準盤虧的固定資產,注銷其帳面價值,凈損失計入營業(yè)外支出;經批準盤盈的固定資產,增加其帳面價值,其凈收益計入營業(yè)外收入。
第二十一條 出售閑置不用的固定資產,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的數額與固定資產帳面凈值的差額,作為營業(yè)外收入或營業(yè)外支出。
第二十二條 一般性的固定資產超過使用期限,確已失去效能或因自然災害等原因致損而無法修復的,經批準可作報廢處理。
專項設備、設施及房屋等需要報廢的,還應經技術部門鑒定,取得鑒定結論,才能作報廢處理。報廢的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yè)外收支。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或者發(fā)生產權轉移、兼并、清算事宜時,均應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固定資產重估計價與帳面凈值的差額,其溢價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其折價部分計入營業(yè)外支出。
第二十四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隸屬關系改變,機構合并或撤銷單位的固定資產,按被合并單位帳面價值移交,對盤盈、盤虧、報廢的固定資產,按第二十、二十二條有關規(guī)定辦理劃轉手續(xù)。
合并或撤銷單位的財產,都要按規(guī)定編造財產清冊,進行移交。
第二十五條 房屋及建筑物的報廢、毀損應由行內有關部門審批。
其它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報廢、調撥等,50,000元以內的由財產管理部門審批;50,000-150,000元的由財會局審批;150,000元以上的由行里有關部門集體審批。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必須堅持帳、物分管的原則,做到實物增加要設帳建卡,實物減少要銷帳銷卡,保證帳實相符,帳卡相符,財會部門管理帳目,財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管卡和實物,相互制約,責任分明。
第二十七條 財會部門負責組織全行固定資產的財務管理工作,即建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組織固定資產的帳務核算;正確核算和計提折舊;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 財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即負責固定資產的驗收、登記、保管、維修、調配、報廢等工作,對各類財產規(guī)定統一的管理手續(xù),并負責固定資產的數量核算。
使用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合理有效地使用財產,做好日常保養(yǎng)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新增固定資產,財會部門要協同財產管理部門,根據有關單證,搞好固定資產的驗收和交接工作。財產管理部門及時填制固定資產登記卡,并記入固定資產登記簿,財會部門憑原始發(fā)票登記固定資產總帳和分類帳。
第三十條 調出固定資產時應由財產管理部門填制固定資產調撥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送財會部門審閱后,按第二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權限報批。
第三十一條 報廢固定資產要嚴格掌握,慎重處理,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財會部門、財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共同組成鑒定組負責:
1、核對實物,查明報廢的固定資產與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所列各項內容是否一致,防止發(fā)生漏洞。
2、對固定資產進行技術鑒定,查明是否能夠維修和改裝使用。
3、查明報廢原因,對未到正常使用年限的過早報廢和由非常事故造成的報廢,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認真加以處理。
4、對報廢固定資產殘值進行估價,做好固定資產的變價處理工作。
5、按規(guī)定經批準報廢的固定資產,財產管理部門和財會部門根據資產報廢單分別登記有關固定資產帳卡,注銷其帳面價值。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在年終決算前都應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認真核對帳實、帳卡、帳單是否相符。對清理中發(fā)生固定資產多缺時,財會部門、財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應共同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批后,調整其帳目。
第三十三條 在日常管理中,必須完善固定資產的帳卡、領用、清理、盤點等管理制度,財產管理部門對因工作需要配給個人使用的財產,要建立領用歸還制,調離本行時,必須辦理交還簽證手續(xù)。
財產管理部門工作,對全行的財產安全、完整負有全部責任,庫存的各種財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隨意動用和調換,行內的職工應支持財產管理部門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 為了充分發(fā)揮固定資產的效能,應重視和加強專用設備以及技術復雜、精密度高的設備的管理,建立健全操作、維修、保養(yǎng)、檢驗等規(guī)章制度。
第七章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
第三十六條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工資、機械施工及所分攤的工程施工管理費計價。
第三十七條 出包工程按照支付的工程價款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三十八條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工程運轉費及分攤的工程管理費計價。
第三十九條 在建工程發(fā)生報廢或毀損,在扣除殘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的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的凈損失,在籌建期發(fā)生的,計入開辦費,投入使用后發(fā)生的計入營業(yè)外支出。
第四十條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預算、造價或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按規(guī)定計提折舊??⒐Q算辦理完畢后,按決算調整固定資產原價和已提折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國家開發(fā)銀行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從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附件二:
固定資產分類目錄及折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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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目 錄 │折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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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建筑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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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 │(一)營業(yè)辦公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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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鋼筋混凝鋼結構 │30年 │
│ ├─────────────────────┼────┤
│ │2、鋼筋混凝土磚結構 │30年 │
│ ├─────────────────────┼────┤
│ │3、磚木結構 │30年 │
│ ├─────────────────────┼────┤
│ │(二)非營業(yè)辦公用房 │ │
│ ├─────────────────────┼────┤
│ │1、鋼筋混凝鋼結構 │35年 │
│ ├─────────────────────┼────┤
│ │2、鋼筋混凝土磚結構 │35年 │
│ ├─────────────────────┼────┤
│ │3、磚木結構 │35年 │
│ ├─────────────────────┼────┤
│ │(三)簡易房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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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 │(一)管道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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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水塔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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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蓄水池 │15年 │
│ ├─────────────────────┼────┤
│ │(四)污水池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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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設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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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器設備 │(一)印刷機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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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動力設備 │(一)鍋爐及附屬設備 │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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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發(fā)電機組 │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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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空調設備 │11年 │
│ ├─────────────────────┼────┤
│ │(四)其他動力設備 │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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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訊設備 │(一)電話交換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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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小型電臺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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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手提電話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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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對話機 │5年 │
│ ├─────────────────────┼────┤
│ │(五)BP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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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傳真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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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通訊加密設備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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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子計算機│(一)大型機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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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型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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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小型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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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微型機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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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終端機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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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子設備 │(一)電視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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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音響設備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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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錄相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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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攝像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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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照像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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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收錄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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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電冰箱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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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洗衣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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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電子設備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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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保衛(wèi) │(一)警報器 │5年 │
│ 設備 ├─────────────────────┼────┤
│ │(二)監(jiān)視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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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公設備 │(一)復印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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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電子打字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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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謄印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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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速印機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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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高級沙發(fā)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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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高級組合柜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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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醫(yī)療設備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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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設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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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鈔車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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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運輸 │(一)載貨汽車 │6年 │
│ 設備 ├─────────────────────┼────┤
│ │(二)載客汽車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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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摩托車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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