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6-07-0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
辦理收購剩余留成外匯額度補償人民幣手續(xù)的印章,用1993年總局統(tǒng)一刻制的“收購有償上繳外匯額度補償人民幣專用章”代替。請各分局將你局上述印模及有權簽字人簽字樣本預留給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各分行,以備核對。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jīng)濟特區(qū)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貫徹《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guī)定》及《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使操作規(guī)范化,現(xiàn)將總局擬定的《外債、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操作規(guī)程》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外債、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操作規(guī)程
外債、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操作規(guī)程
為貫徹《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guī)定》及《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將有關的外債、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開立帳戶等的操作規(guī)程規(guī)范如下:
一、帳戶的開立和使用
(一)外債、外債轉貸款專用帳戶的開立和使用。
1.債務人借入外債或外債轉貸款,應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15天(外債)或10天(外債轉貸款)之內按《外債統(tǒng)計監(jiān)測暫行規(guī)定》或《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到外匯局進行登記,持外匯局核發(fā)的“外債登記證”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xù)。
2.此類帳戶的收入只能是所借入的外債或外債轉貸款,支出是與貸款用途有關的外匯支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jiān)督,外匯局有權對帳戶的使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外債、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帳戶的開立和使用。
1.申請開立還本付息帳戶的單位,需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1)外匯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外債、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2)借款單位要求開立還本付息專戶的申請書;
(3)借款單位未來的還本付息資金安排。
外匯管理部門對上述文件審核后,如無異議,可以向借款單位核發(fā)“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帳戶通知書”或“開立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帳戶通知書”。
2.下列外匯,經(jīng)外匯局逐筆審核后可以進入還本付息帳戶:
(1)國家計委在下達借款計劃指標時已明確可用于專項償還債務的出口收匯及其它來源外匯,債務人只要持有當初國家計委立項時的批件,該筆外匯可進入帳戶;
(2)債務人的出口收匯和其它外匯收入,若其收匯日期距下期還本付息日期不超過三個月,可允許其進入帳戶;
(3)債務人如擬將外債、外匯轉貸款帳戶中的外匯轉入還本付息帳戶,可允許其進入。
(4)債務人申請用人民幣購匯存入該帳戶,若其申請購匯日期距下期還本付息日期不超過三個月,可給予辦理。但購匯額不得超過下一期的還本付息額。
以上外匯進入還本付息帳戶,債務人憑相關的外債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和申請書到外匯局領取“外匯(債)貸款還本付息核準件”,開戶銀行須憑“核準件”辦理外匯的入帳手續(xù)。未經(jīng)批準,帳戶余額不得超過下兩期應當償付的本息總額。
3.還本付息帳戶資金,只能用于支付債務本息,不得用于其它支付。債務人需用還本付息帳戶內的外匯償債時,須持外債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債權人的還本付息通知單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外匯(債)貸款還本付息核準件,方可辦理償債手續(xù)。
二、辦理還本付息手續(xù)。
1.債務人有還本付息帳戶的,應先用帳戶的外匯償債,若帳戶內外匯不足,可用以下第2、3款所述方式償還。債務人用還本付息帳戶內的外匯償債,按第一條第(二)項第3款辦理。
2.債務人若用其出口和其它收匯直接還債,可持外債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和債權人的還本付息通知單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外匯(債)貸款還本付息核準件,辦理償債手續(xù)。
3.債務人需用人民幣購匯償還外債轉貸款時,須持外債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債權人的還本付息通知單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外匯(債)還本付息核準件。
4.債務人為償還境內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本息,用人民幣購匯,僅須憑貸款協(xié)議和債權機構的還本付息通知單。在用購得的外匯還本付息時,應按《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以保證外匯貸款統(tǒng)計信息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在有條件的地區(qū),如果金融機構能夠替?zhèn)鶆杖诉M行外匯貸款登記并按外匯管理部門的要求填寫登記報表,對債務人的還款行為可不進行核準。而在條件不具備的地區(qū),還款行為仍須核準。
5.外債、外匯(轉)貸款需由擔保人償還時,擔保人應向借款人所在外匯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對該筆貸款的擔保批準書;
(2)該筆擔保的擔保登記證;
(3)對該筆借款的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有關合同副本;
(4)如借款人是境內機構,應提供外匯管理部門發(fā)放的該筆貸款的外債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5)債權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外匯管理部門審核無誤后,應出具外匯(債)還本付息核準件,擔保有憑核準件辦理購匯償還、用其收匯償還或用其自身帳戶內的外匯償還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