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guī)文 號:匯國函字[1995]第004頒發(fā)日期:1996-05-3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中國銀行:
為保證外匯額度收尾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使用中央外匯額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規(guī)定:劃撥給各外貿、工貿公司的中央外匯進口外匯額度,應年結年清,年末的余額,自動注銷。鑒于94年3月份,國務院批準93年度中央外匯額度結轉94年使用25億美元,經貿部據此核定了各公司的結轉使用數額,但其中一些公司在你行所剩中央外匯額度余額大于經貿部核準的結轉使用數。對多出的部分,應予注銷,不能繼續(xù)使用。對此,我局曾于94年5月17日以(94)匯綜便字第10號、12月27日以(94)匯國便字第15號文通知你行予以注銷,并將注銷情況報我局,但至今未見回復?,F再次通知你行將這部分中央外匯額度,按公司列明金額,以函調方式調回我局注銷。
二、94年12月29日,你行傳真報知到94年6月3日,你行為客戶透支使用中央外匯額度1233.8萬美元,這種未經批準擅自使用中央外匯的做法是不妥當的。對此,你行應負責立即將透支額補足,并報我局核查。但不得從注銷的中央外匯額度中彌補透支額。
三、請將各單位在你行1994年12月31日止的中央外匯額度(包括中央外匯進口外匯額度、技改外匯及其他中央外匯額度)余額,包括已開證未付匯部分,分類別、分單位列表報我局。
上述要求報送的情況,請于1995年1月10日前報我局國際收支司。
聯系人:王春英 馬瑞
聯系電話:491.0065
傳真電話:491.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