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保險法規(guī)文 號:保出信[1994]5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6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公司,計劃單列市分公司(西藏除外):
為提高承保質量,加強保單管理,總公司決定自1994年3月1日起對1993年12月31日以前簽發(fā)生效的保單進行評審,以檢查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并考核費率與各承保條件是否適當。不適當者必須及時予以調整。為此總公司特制定此規(guī)定以使續(xù)轉工作有規(guī)可循。
一、費率的調整
費率的調整必須參照賠付率以及原有平均費率水平來進行。平均費率和賠付率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平均費率=總保費收入/總保險金額
賠付率=實際發(fā)生了損失的年度賠付金額總計/該年度的保費總計
賠付率 平均費率水平 費率調整幅度
若連續(xù)兩年
在100-200% 低于1.39% 30%
之內 高于1.39% 20%
200-400% 低于1.39% 30%
高于1.39% 20%
400-600% 低于1.39% 40%
高于1.39% 30%
600%以上 80%以上
30%以下 高于1.39% -10%
二、被保險人自行掌握限額
被保險人自行掌握限額的調整必須參照以下因素進行:
1.此項額度只能控制在5000美元以內,信用證方式下一、二類國家的被保險人自行掌握每一買方的信用限額在10萬美元之內,三、四類國家在5萬美元之內(除94年特許之外)。
2.依照賠付率對該額度進行續(xù)轉:
賠付率 調整后的額度(美元)
100-200% 4000
200-400% 3000
400-600% 2000
600%以上 1000
100%以下 5000
三、每十二個月最高賠償額
每十二個月最高賠償額的調整仍須參照賠付率以及上一年的適保出口額進行:
賠付率 調整后的額度
100-200% 取上一年保額的5/12
200-400% 取上一年保額的2/5
400-600% 取上一年保額的1/3
600%以上 取上一年保額的1/3以下
100%以下 取上一年保額的1/2
四、賠償比例
賠償比例應參照賠付率進行如下調整:
當賠付率在600%以上時,買方拒收貨物并拒付貨款項下所致損失的賠償百分比由80%降至70%,保單責任范圍內的其他原因致損的賠償比例由90%降至80%。政治風險項下的賠償比例仍保持90%。
五、保單的注銷
如一年沒有出口申報記錄的保戶,該保戶項下的保單便予以注銷。
六、保險單號的續(xù)轉
今年續(xù)轉保單時,不同保戶項下的保險單的序號(即保險單號的后面四位數字)不允許重復。舉例說明:某省文體進出口公司于89年6月份簽單,保單號是xxxxec890001,當年輕工進出口公司再簽單,保單號為xxxxec890002.到90年工藝進出口公司簽單,保單號則應為xxxxec90003.其余依此類推。
以上各承保條件的調整在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以后以新保單明細表和費率表的形式進行續(xù)轉,此項工作必須在1994年6月30日前完成。屆時希望各分公司予以大力協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