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94]財預明電字第1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6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含哈爾濱、長春、沈陽、西安、武漢、成都、南京、廣州)財政廳局、人民銀行分行;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yè)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
最近,一些地區(qū)來函、來電請示,今年專業(yè)銀行將會計記帳方法由“收付”改為“借貸”后,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1989年共同制定的、以“收、付”為記帳符號的“預算撥款憑證”,是否可以繼續(xù)使用。為配合銀行會計制度改革,經研究決定:
一、修改預算撥款憑證。其中“銀行會計分錄”一欄的記帳符號“付”和“收”,統(tǒng)一按借貸記帳法的原則,相應調整為“借”和“貸”?!案犊顔挝弧睓诹袘{證左方:“收款單位”欄列憑證右方。憑證聯(lián)數(shù)、用途不變。(格式詳見附件)地方財政部門應通知各預算撥款憑證承印單位,于文到之日起,改按新格式印制預算撥款憑證。
二、各地現(xiàn)存的預算撥款憑證,可使用至1994年4月底。
三、自1994年5月1日起,各地統(tǒng)一使用新印制的、以“借、貸”為記帳符號的預算撥款憑證。原預算撥款憑證,一律停止使用,予以銷毀。
附件:預算撥款憑證樣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