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湘稅發(fā)[1993]85號頒發(fā)日期:1996-06-29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 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原來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條 例(草案)。新的條 例實施后,原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已不存在。鑒于新的城鄉(xiāng)維護建設稅條 例尚未出臺,以及新的條 例頒布后我省仍需要一段時間制定實施辦法的實際情況。為了做好1994年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工作,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均衡及時入庫,經請示省政府研究同意:在國務院、省政府未頒布新的城鄉(xiāng)維護建設稅條 例和實施辦法之前,從1994年1月1日起,暫按1993年納稅人同期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數額預征;對政策性和困難性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而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企業(yè),按1993年同期應征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預征。待新的條 例和實施辦法出臺以后,再按新的規(guī)定結算。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