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檢字[1993]294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適用<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定性處罰的請示》(蘇工商〔1993〕17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查獲的正在實施過程中的倒賣走私物品的違法行為,可以適用《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定性,并按《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