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公明發(fā)[1993]2074號頒發(fā)日期:1996-05-31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了《關于加強進口汽車牌證管理的通知》(國發(fā)[1993]55號文件),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憑海關簽發(fā)的進口證明書,才能給進口汽車辦理核發(fā)牌證的手續(xù)。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查獲的走私汽車和無進口證明的汽車應一律沒收,不得罰款放行。海關對進口汽車簽發(fā)的證明應一車一證。目前,公安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精神,正在加緊會同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盡快下發(fā)?,F就嚴格審查進口汽車、摩托車申領牌證手續(xù),緝查走私汽車、摩托車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對申領牌證的進口汽車、摩托車要嚴格審查有關手續(xù),除對屬正常進口的外交機構、商社及三資企業(yè)等機關、團體或個人的汽車、摩托車,經審核確認后辦理牌證手續(xù)外,從即日起,對走私車輛和無海關簽發(fā)進口證明書及有偽造進口證明嫌疑的車輛,不論經哪個部門作過罰款處理,也不論經哪一級領導部門或領導人批準,都一律不予辦理牌證手續(xù),并扣留車輛,等候處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認真執(zhí)行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突擊為上述車輛辦理牌證手續(xù);不得為走私汽車、摩托車的活動說情和提供方便。對徇私舞弊的和為走私車提供臨時號牌、移動證等有關證件,護送走私汽車、摩托車的,要堅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