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guī)文 號:財國債字[1993]第51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1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
為確保今年國債還本付息工作順利進行,現(xiàn)將下達今年國債兌付資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簡化手續(x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部、行研究決定,準予你?。▍^(qū)、市)從今年3年期國庫券發(fā)行款中(指通過銀行領券、劃款部分)抵扣 萬元,其中 市 萬元,轉作財政部門兌付資金。該部分資金免于上劃,并以此通知抵項相應發(fā)行款核對帳務(發(fā)行上劃數(shù)=券面領用數(shù)-轉作兌付資金數(shù)-剩余券面銷毀數(shù))。省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兌付資金抵扣辦法,各地在保證帳款不錯不亂的前提下,由各省財政廳(局)同省人民銀行分行協(xié)商制定。應繳發(fā)行款減去轉作兌付資金部分,應按原渠道及時足額上劃,嚴禁占壓、截留。
二、財政部預撥部分資金作為銀行系統(tǒng)辦理到期國債券還本付息的備用金,由人民銀行逐級下?lián)?。各行辦理兌付國債券的款項,仍按去年的辦法逐級上劃,由總行及時向財政部清算。各地應于9月20日(總行收到日)將備用金全數(shù)劃回總行。
為適應上述變化,對(93)財國債字第11號文“1993年國庫券發(fā)行結束報告表”做了相應修改(見附表)。請各地區(qū)在發(fā)行結束后一個月內將帳務結清,剩余券面按原領券渠道交回、銷毀。
附件:1993年國庫券發(fā)行結束報告表
1993年國庫券發(fā)行結束報告表
制表日期: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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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年期 │ 五年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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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調入│上劃│轉作│剩余│調入│上劃│剩余│備注│
│ │ │ │兌付│ │ │ │ │ │
│ │債券│款項│資金│銷毀│債券│款項│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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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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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人民銀行調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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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計劃單列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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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過財政系統(tǒng)調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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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計劃單列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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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公章: 經手人章: 財政廳(局)公章: 經手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