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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救災扶貧周轉金會計核算制度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晉民農(nóng)字〔1991〕119號
頒發(fā)日期:1996-05-17
地   區(qū):山西
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救災扶貧周轉金(以下簡稱周轉金)管理,嚴格周轉金核算手續(xù),根據(jù)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山西省救災扶貧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周轉金會計是管理、監(jiān)督與反映周轉金的工具。它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運用會計核算的方法,全面、正確、連續(xù)、系統(tǒng)地反映和監(jiān)督管委會的經(jīng)濟活動,促使周轉金加速周轉,保證周轉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條 周轉金會計統(tǒng)一采用以資金活動為主體的“收付記帳法”。會計年度以國家預算年度為準,從每年公歷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會計記帳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元以下記角、分。

    第四條 周轉金會計接受同級民政、財政、銀行、審記部門和上一級周轉金管委會會計的指導、監(jiān)督。

    第二章 會計工作組織

    第五條 基本任務和職責

    (一)周轉金會計應遵守《會計法》、《會計工作人員規(guī)則》和《山西省救災扶貧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按照本制度辦理會計事項,充分發(fā)揮周轉金的效益。

    (二)負責本單位周轉金的拔放、使用、回收、結算等會計業(yè)務,做到日清月結,手續(xù)完備,內容真實,數(shù)字準確,帳目清楚。

    (三)編審、匯總會計報表,定期檢查、分析周轉金活動情況,考核財務收支成果,促進增收節(jié)支。

    (四)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等資料,及時整理立卷歸檔。

    (五)監(jiān)督資金的發(fā)放使用,發(fā)現(xiàn)貪污挪用截留等違法違紀問題及時向領導反映,有權提出糾正制止措施,如不反映應負連帶責任。

    第六條 各級管委會都要配備政治、業(yè)務素質好,文化知識水平高的專(兼)職會計和出納人員,負責會計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嚴格實行錢帳分管。

    第三章 會計科目及記帳方法

    第七條 各級管委會必須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的會計科目設置帳戶,處理會計業(yè)務,對沒有相應事項的科目可以不用。

    第八條 按照資金來源、資金運用、資金結存三大類,總帳會計科目和明細帳會計科目的設置和核算內容見附表。

    第四章 會計憑證

    第九條 原始憑證分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兩種。

    自制原始憑證是指本單位或個人辦理經(jīng)濟業(yè)務時,自行填制的憑證,如救災扶貧周轉金借據(jù)和還款收據(jù)等(附格式)。

    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國家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基本內容。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于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補充。

    第十條 記帳憑證根據(jù)審核后的原始憑證填制。依照制單順序,連續(xù)編號,月終連同每個記帳憑證后的原始憑證,裝訂成冊,加上封面,妥為保管(單據(jù)過少,可按季或半年編號裝訂成冊)。

    第五章 會計帳薄及核算程序

    第十一條 周轉金會計核算設日記帳、明細帳和總分類帳三種:

    (一)日記帳分現(xiàn)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由出納員在資金收付時順序登記,日清月結,用以反映現(xiàn)金和存款的收、付、余額。日記帳采用三欄式訂本帳。

    (二)明細分類帳根據(jù)總帳科目需要,開設帳頁。一般應設置:

    1、各種收入明細帳,采用三欄式或多欄式;

    2、支出明細帳,采用多欄式帳簿;

    3、投資及各種往來明細帳,采用三欄式帳簿;

    4、固定資產(chǎn)明細帳,采用專用帳簿;

    5、庫存物資明細帳,采用數(shù)量三欄式帳簿。

    (三)總分類帳(簡稱總帳)根據(jù)總帳科目開設帳頁。一般采用三欄式。它和所屬明細帳戶必須進行平行登記。

    第十二條 管委會應設置“扶持借款”備查登記簿,對明細帳和日記帳中未能記載的事項進行補充登記。

    第十三條 啟用帳簿要求:

    (一)帳首“經(jīng)營人員一覽”和“帳戶目錄”要按規(guī)定齊全。并加蓋公章和記帳人員名章;

    (二)活頁帳簿按每一帳戶分別編號,年終帳務結束,按帳戶順序整理,裝訂成冊,逐頁編總頁號。

    第十四條 記帳規(guī)劃:

    (一)資金來源類或資金運用類科目,同資金結存類科目發(fā)生對應關系時,記“同收”或“同付”。

    (二)資金來源類科目同資金運用類科目發(fā)生對應關系時,記“有收有付”。

    (三)各類內部各科目之間發(fā)生對應關系時,記“有收有付”。

    第十五條 會計核算程序:

    (一)根據(jù)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

    (二)根據(jù)現(xiàn)金和銀行存款收、付原始憑證分別登記現(xiàn)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三)根據(jù)原始憑證或記帳憑證登記各種明細帳;

    (四)根據(jù)記帳憑證登記總帳或根據(jù)記帳憑證定期編制科目匯總表,并據(jù)以登記總帳;

    (五)月終將日記帳、明細帳與總帳相互核對,試算平衡;

    (六)月終根據(jù)總帳和明細帳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六條 記帳要求:

    (一)數(shù)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證據(jù)齊全,帳面干凈,字跡工整。

    (二)按照記帳憑證和時間、編號順序,連續(xù)記載,不得隔頁跳行;總帳和明細帳應平行登記,已登記的記帳憑證用“√”符號注明。

    (三)定期核對,定期結帳,做到帳證相符,帳表相符,帳實相符。帳帳相符,上下相符。帳簿記錄錯誤,按照“劃線更正法”、“紅字沖銷法”和“補充登記法”三種方法更正。不得擦刮挖補涂改。

    (四)記帳憑證一律用蘭黑墨水書寫;紅色墨水只限于紅字沖帳、改錯劃線、結帳劃線和多欄式帳頁中“分析專欄”內記減少數(shù)使用。

    (五)每頁帳記滿后,在最后一行摘要欄內寫明過次頁,另一新帳頁摘要欄內寫明“承前頁”。余額欄內記發(fā)生額的累計數(shù)。

    第六章 年終清理和結帳

    第十七條 年度終了前,對各項收支項目、往來款項、貨幣資金和財產(chǎn)物資進行全面清理結算,在此基礎上辦理年度結帳,編制年度決算。

    第十八條 年終清理結算基本要求:

    (一)清理核對撥入上解周轉金數(shù)額,達到上、下對口。

    (二)清理扶持借款,凡到期未歸還的借款都要弄明原因,按類按年度依次轉入下年帳戶。

    3、清查貨幣資金,做到銀行存款帳面余額和銀行對帳單的余額相符,庫存現(xiàn)金的帳面余額和庫存數(shù)相符。各種財產(chǎn)物資如有差錯,應查明原因,按規(guī)定調整帳務。

    第七章 會計報表

    第十九條 根據(jù)管委會的業(yè)務需要,會計報表暫定為三種,格式附后(三種格式均為制定本級和匯總下級報表通用)。

    會計報表一:資金活動情況報告表

    本表反映管委會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和資金結存增減變化情況。各單位本級填報此表時,均按總帳和明細帳有關數(shù)據(jù)填列,年初數(shù)按上年決算后結轉本年的期初數(shù)填報,期末數(shù)按截至核算期止各科目余額填報。

    會計報表二:周轉金借款明細報告表

    本表反映周轉金借出情況,按“扶持周轉金”明細科目填報。

    會計報表三:財務收支成果報告表

    本表反映管委會資金使用成果情況。表內項目按照各科目明細帳填報,其中匯總“借入資金”時,本級數(shù)字與下級數(shù)字不得重報。

    第二十條 編送會計報表的要求:

    (一)會計報表以本級管委會為單位填報,各地(市)縣管委會匯總上報會計報表時,應同時附報本級報表。周轉金超過百萬元的重點縣,會計報表在報送地(市)管委會時,應同時抄報省管委會。

    (二)報送時間。鄉(xiāng)鎮(zhèn)應于六月五日和次年元月五日前分別報出,縣級應于六月十日和次年無月十日前報出,地(市)管委會在六月十五日和次年元月十五日內匯總上報省管委會,各地管委會在上報上級管委會的同時報送同級民政財政部門。對報表分析或說明應隨同報表一并報送。地(市)和縣、鄉(xiāng)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另訂季報或月報制度。

    第八章 會計檔案

    第二十一條 各種會計憑證和帳簿、各種會計報表、借款合同書、公證書、登記簿、會計人員交接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會計檔案,由會計人員負責分類立卷歸檔,妥善保管。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管委會保管一年。期滿后由會計人員編造清冊,鄉(xiāng)(鎮(zhèn))管委會會計檔案移交鄉(xiāng)政府檔案室保管;縣以上管委會會計檔案移交同級民政部門檔案室保管。

    第二十二條 會計檔案的保存年限及保存期滿需要銷毀事宜,參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年度決算,永久保管;月份、季度會計報表,保管五年;各種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和總帳、明細帳保管十五年;現(xiàn)金出納帳、銀行存款帳,保管二十五年。

    第九章 會計交接

    第二十三條 應保持會計人員相對穩(wěn)定,如周轉金會計調離工作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xù)。未辦妥交接手續(xù),未經(jīng)主管部門審驗同意會計人員不得離職。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省、地、市、縣、鄉(xiāng)各級管委會。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修改、補充均由省管委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199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