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4
地 區(qū):陜西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無效
(1991年7月27日陜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1年7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健全我省律師工作制度,發(fā)展律師事業(yè),保障律師依法執(zhí)行職務,發(fā)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務是為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提供法律服務,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和法律的正確實施。
第三條 依照國家規(guī)定取得律師資格并持有省司法行政機關核發(fā)的律師工作執(zhí)照或者律師(特邀)工作證,經過注冊的人員,方可從事律師業(yè)務活動。
律師依法執(zhí)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干涉和阻撓。
第四條 律師進行業(yè)務活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律師紀律和職業(yè)道德,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yè)和人民利益。
第五條 律師執(zhí)行職務的工作機構是律師事務所。設立律師事務所,須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律師事務所受司法行政機關組織領導和業(yè)務監(jiān)督。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各項律師業(yè)務,并盡量滿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律師個人不得私自接受業(yè)務。
同一律師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刑事案件中兩名以上被告人的辯護人;不得同時擔任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原告、被告雙方的代理人。
第七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及訴訟、非訴訟代理,須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方簽訂協議書或者委托書。律師應當按照協議書或者委托書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業(yè)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統一收取。律師個人不得收取。
第八條 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師,認為被告人或者被代理人沒有如實陳述案情,或者堅持違反法律要求的,有權拒絕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第九條 律師參加訴訟活動,需要到人民法院查閱、摘錄或者經許可復制所承辦案件的材料,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但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不應提供的除外。
律師摘錄所承辦案件的材料,應當按規(guī)定存入檔案,不得私自保存或者擴散。
律師對于在業(yè)務活動和查閱案卷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嚴格保密。
第十條 律師參加訴訟、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可持律師事務所專用介紹信和律師工作執(zhí)照或者律師(特邀)工作證,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訪問,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并有責任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或者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代理人的律師,可以憑律師事務所的專用介紹信和律師工作執(zhí)照或者律師(特邀)工作證會見在押被告人,羈押場所應予安排。
律師依法同在押被告人的通信,羈押場所應當及時轉送,不得扣押。
第十二條 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民事、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人,應當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愿,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受委托或者聘請?zhí)峁┢渌矫娣煞盏?,應當維護委托人或者聘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律師參加訴訟活動,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辯護詞、代理詞以及有關證據。律師事務所對律師承辦的重大案件的辯護詞或者代理詞,應當組織討論。案件終結后,應當將有關材料交律師事務所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當通知律師到庭履行職責。通知書應當在開庭三日之前送達律師本人或者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律師應當按時出庭。
因案情復雜,準備辯護所需時間不足的,律師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延期審理。人民法院在不超過法定結案期限的前提下應當予以采納。
案件開庭審理后,需要改期繼續(xù)審理的,在再次開庭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承辦律師。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律師席位。
律師出庭執(zhí)行職務,應當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和法庭規(guī)則。審判人員應當尊重和保障律師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權利,不得隨意中止律師發(fā)言或者責令律師退庭。律師當庭發(fā)表的辯護、代理意見,法庭應當記錄在案。
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承辦律師,律師應當在合議前將辯護詞或者代理詞及有關證據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審判人員應當如實反映律師的辯護、代理意見。人民法院對律師提交的書面證據、辯護詞、代理詞應當歸入案卷。
第十七條 律師參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制作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時,應當載明承辦律師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并將副本在送達當事人的同時,送達承辦律師或者其所在律師事務所。
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承辦律師可以會見在押被告人,詢問對判決、裁定的意見;在上訴期限內,經被告人同意,承辦律師可以以被告人名義提起上訴。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準確的,律師應當說服當事人服從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律師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律師事務所反映,由律師事務所向終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研究、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干涉、阻撓、侮辱、誹謗律師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由責任者所在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未取得律師工作執(zhí)照或者律師(特邀)工作證,或者律師工作執(zhí)照、律師(特邀)工作證未經注冊,以律師名義從事律師業(yè)務活動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取締,并沒收非法所得,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律師不按照協議、委托內容履行義務或因失誤造成委托方損失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退還全部或者部分聘金。
律師事務所違反國家規(guī)定超標準收費的,由物價、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律師在執(zhí)行職務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停止執(zhí)行律師職務、收回律師(特邀)工作證、吊銷律師工作執(zhí)照、取消律師資格的行政處罰,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庭規(guī)則、妨礙法庭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泄漏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私自接受業(yè)務、收取費用的;
(四)行賄、受賄、索賄、介紹賄賂的;
(五)制造偽證的;
(六)侮辱、誹謗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和訴訟參與人的;
律師對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工作執(zhí)照、取消律師資格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對律師在執(zhí)行職務中的違法亂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律師事務所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監(jiān)督機關控告、檢舉。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