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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guī)庫
類 別:保險法規(guī)文 號:法(經)函[1991]70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內法經請字第2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20時至24日的20時)的降雨量達到暴雨標準,如保險標的物是由于該日降雨遭受損失的,應由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確定具體賠償額時,應從實際情況出發(fā),按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