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同字[1991]106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廳(局、委、辦)、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港航企業(yè):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1990]13號文件精神,現(xiàn)發(fā)布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示范文本(GF--91--0404、GF--91--0405、GF--91--0406、GF--91--0407),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GF--91--0404由月度水路貨物托運計劃表和水路貨物運單[GF--91--0404(續(xù))]組成,適用于大宗物資運輸按月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GF--91--0405由月度水路貨物托運計劃表和水水貨物聯(lián)運運單[GF--91--0405(續(xù))]組成,適用于大宗物資運輸按月簽訂的水水貨物聯(lián)運合同;GF--91--0406水路貨物運單,適用于零星貨物運輸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GF--91--0407水水貨物聯(lián)運運單,適用于零星貨物運輸簽訂的水水貨物聯(lián)運合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