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新工商明發(fā)[1991]3號文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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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
文 號:工商個字1991年第37號
頒發(fā)日期:1996-05-23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全行業(yè)
時效性:有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明發(fā)〔1991〕3號文收悉。經(jīng)研究,我們認為,《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二百元以上的罰款或者吊銷營執(zhí)照時,必須經(jīng)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中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含副局長。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