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保險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6-06-1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加強證券市場的管理,促進我國證券事業(yè)的發(fā)展 ,維護國家、企業(yè)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特設立本所。
第二條 本所為會員制、非盈利性的事業(yè)法人。
第三條 本所接受國家證券主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和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
第四條 本所及交易市場設在上海市。
第五條 本所公告登載于公開發(fā)行的報章。
第二章 注 冊 資 金
第六條 本所注冊資金為一千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業(yè) 務
第七條 本所辦理下列業(yè)務:
一、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
二、管理上市證券的買賣;
三、辦理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上市證券的過戶和集中保管服務;
五、提供證券市場的信息服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許可或委托的其他業(yè)務。
第四章 會 員
第八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批準并報中國人民銀 行上海市分行核準后,可成為本所的會員。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一級分行批準設立,可經營證券業(yè)務的上海市的金融機構 ;非上海市的金融機構要申請成為會員,最終要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二、資本金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證券經營連續(xù)盈利二年以上;
四、組織機構和業(yè)務人員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條件;
五、承認本所章程,交納不低于十五萬元人民幣的會員席位費。
第九條 本所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二、有對本所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對本所事務的提議權和表決權;
四、有權參加本所的場內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務;
五、有權對本所事務和其他會員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
六、有權退讓會員席位。
第十條 本所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保證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有關法律制度,確保不進行任何違法經營活動;
二、遵守本所章程,自覺執(zhí)行本所的決議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派遣合格的代表入場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四、以維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為根本宗旨,與投資者一道共同促進交易市場的穩(wěn)定與 繁榮;
五、按規(guī)定交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接受本所的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對不履行義務的會員,本所有權根據情節(jié)的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罰款;
三、書面通報;
四、暫停參加場內交易;
五、開除會籍。
第五章 會 員 大 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是本所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在會員大會閉 會期間,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的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或廢除本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
三、審查理事會、監(jiān)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查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審查對會員開除會籍的處分;
六、其他必須由會員大會審查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 長擔任。
第十六條 會員向會員大會提交議案,至少需由五名會員聯(lián)名提出,方可付諸審議 .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決定事項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后,始得通過。 表決采取無記名方式,每一會員一票。
第六章 理 事 會
第十八條 本所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日常事務決策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根據總經理提名,批準新會員加入本所的申請;
三、聘任總經理和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并報經中國人民銀行 核準;
四、審定和監(jiān)督總經理制訂的業(yè)務規(guī)章和工作計劃;
五、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審定對會員開除會籍以下的處分;
七、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所理事會由理事九人組成,其中會員理事六人,由會員大會從會員的 法定代表人或出席會員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年輪換二人;非會員理事三人,由中 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后產生,任期三年。會員理事、非會員理 事均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本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由非會員理事?lián)?,任期三年,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提名,理事會選舉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核準 .副理事長由會員理事?lián)?,任期一年,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所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總經理擔任,在 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工作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執(zhí)行職務時,由常務理 事代行其職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可由理事長決定召開特別會 議。
第七章 總 經 理
第二十五條 本所設總經理一人,為本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當然常務理事;設副總經 理若干人,協(xié)助總經理工作??偨浝?、副總經理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提名,總行 核準,理事會聘任,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的職責如下: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并向其報告工作;
二、主持本所的日常業(yè)務和行政工作;
三、提名副總經理和聘任本所部門負責人;
四、代表本所對外處理有關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所根據業(yè)務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在總經理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八章 監(jiān) 事 會
第二十八條 本所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督本所的財務、業(yè)務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監(jiān)事會由監(jiān)事四人組成,其中會員監(jiān)事二人,非會員監(jiān)事二人,任期 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會員監(jiān)事由會員大會從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會員大會的代表 中選舉產生;非會員監(jiān)事二人,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市財政局提名, 經會員大會選舉后產生。
第三十條 本所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長一人,副監(jiān)事長一人,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 指定非會員監(jiān)事?lián)巍?/P>
第三十一條 監(jiān)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定可提出異議,要求復議;
(二)審查年度決算報告,檢查本所財務狀況;
(三)監(jiān)察本所業(yè)務。
第九章 財務與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所財務與會計 制度,由上海市財政局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
第三十三條 本所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證券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報送經會計師事務 所注冊會計師查核鑒證的年度財務報告書。
第三十四條 本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財務年度決算。
第十章 解 散
第三十五條 本所如遇下列情況予以解散:
(一)因變不符國家所規(guī)定的設立條件;
(二)會員大會決議自行解散;
(三)遇有不可抗拒之事故發(fā)生,致使無法正常運轉。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有關本所業(yè)務、行政、經費等方面的事宜,另行制定規(guī)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所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