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能源經[1990]631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制造業(yè)時效性:有效
為了縮短電力建設項目的建設工期,盡快發(fā)揮投資效益,現對電力建設項目實行提前投產收益的有關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凡實行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和招標承包的電力建設項目,均須考核建設工期。完成考核工期即可提取提前投產收益。火電、送變電項目的考核工期由建設單位、水電項目的考核工期由施工單位(水電工程局)對項目主管部門(電管局、電力局、武警火電指揮部,下同)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和招標承包制,均應簽訂包干合同和中標合同。
二、電力建設項目的考核工期,火電、送變電以國家正式頒發(fā)的《電力工程項目建設工期定額》、水電以國家確定的合理工期或招標承包簽訂的合同工期為依據,由能源部核定。送變電送出工程的保證工期必須滿足火電、水電廠的送出。
考核工期一經核定,原則上不應變更調整。如發(fā)生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工期時,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報網、省局提出意見并經能源部會同財政部、建設銀行審查批準,方可按調整工期進行考核。
三、為緩解缺電局面,國家計委、能源部根據國民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對電力建設項目提出的指令性工期,即保證工期,各包干單位必須確保實現。凡完不成保證工期的,不得提取提前投產收益。
四、提前(或推遲)投產(竣工)的工期,按機組正式投產開始至包干合同規(guī)定的考核工期止的天數計算。提前投產期超過半年的,均按半年計算。
提前投產收益從試生產期結束后開始計算。
五、提前投產電(熱)量計算火電按提前投產期間實際發(fā)電(熱)量(扣除廠用電量)計算。
水電按提前投產期間電廠各臺機組實際平均電量(扣除廠用電量)計算。
六、提前投產收益計算火電:提前投產收益=廠供電量×1分/千瓦時(kW.h)
提前投產收益=廠供熱量×1元/百萬千焦(MKJ)
水電:提前投產收益=廠供電量×2分/千瓦時(kW.h)
電網送變電工程(即非配合電源送出工程):
提前投產收益=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固定資產形成率×所在電網上年度實際資金利潤率提前投產收益應從已投產的電力建設項目的新增效益中提取,即從生產單位的稅前利潤中扣除。
七、提前投產收益分配提前投產收益按以下比例分配:項目施工單位(招標承包工程為參加主體工程施工單位)應不少于收益的75%;設計部門3%~5%;建設、生產籌建單位等10%;上交能源部10%。能源部集中的提前投產收益,專門用于對電力建設的特殊嘉獎。施工、設計、建設、生產單位所得的收益,用于獎金、福利開支不得高于60%,用于生產發(fā)展基金不得低于40%。
八、電力建設項目投產后,可按本辦法預提50%的提前投產收益,其余部分待完成試生產和提前期滿后再行結算。
九、由于包干單位原因,造成建設工期推遲,超過考核工期的,按推遲的實際天數,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獎罰對等的原則對包干單位實行罰款,罰款金額由包干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
十、提前投產的收益應存建設銀行經辦行監(jiān)督使用。
十一、本規(guī)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有關電力建設提前投產收益辦法,均以本規(guī)定為準。在此之前已簽訂的投資包干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應按本辦法變更相應條款。
十二、本規(guī)定由能源部商財政部、建設銀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