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函發(fā)[1990]428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印花稅開征以來,各地反映對保險合同以投保金額為計稅依據的辦法不盡合理,征管檢查難度較大。經多方征求意見和反復測算,并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決定作如下改進:
一、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
二、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