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建設銀行發(fā)布規(guī)章通告第1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6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為了有效地運用本行籌集的外匯資金,合理使用外匯,促進經濟發(fā)展和出口創(chuàng)匯,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貸款對象
第一條 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國營、集體企事業(yè)單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yè)(包括僑資、外資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等,下同),由于生產建設和貿易等原因發(fā)生外匯流動資金短缺時,均可申請本貸款。
第二章 貸款使用范圍
第二條 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范圍包括:
1、國營建筑安裝企業(yè)、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等為承包海外工程進行勞務輸出以及國內外房地產開發(fā)等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2、建筑企業(yè)、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資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匯周轉資金;
3、建筑材料供銷企業(yè)在進出口業(yè)務中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4、進出口貿易公司所需進出口貿易外匯周轉資金、打包放款、出口押匯、活期外匯存款透支(核定額度貸款),票據貼現等資金;
5、外商投資企業(yè)在生產、貿易中所需外匯周轉資金;
6、工業(yè)企業(yè)進口原材料和辦理來料加工、裝配等業(yè)務時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7、其他經本行同意的外匯流動資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條 貸款期限,從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匯借款合同》規(guī)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 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和本行資金籌集成本及同業(yè)水平確定。
貸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動利率按季計收。
第四章 貸款條件和申請
第五條 借款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
2、持有上級有權部門批準使用外匯的文件;
3、使用外匯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還款能力可靠;
4、能夠提供:
(1)有權部門簽發(fā)的進口許可證、批件;
(2)進口物資清單及合同副本;
(3)境外工程承包項目中標書;
5、由資信可靠、有外匯償付能力的擔保單位提供擔保。擔保人應按照本行的要求出具擔保書并承擔在借款單位無力清償貸款本息時代為償還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的責任;對風險較大的貸款,還應同時辦理財產抵押(具體做法參照(87)建總辦字第32號《建設銀行借款合同擔保辦法(試行)》)。
第六條 借款單位申請外匯貸款應辦理以下手續(xù)并提供有關資料:
1、向本行提出《外匯借款申請書》(附參考格式);
2、提供本辦法第五條所規(guī)定的有關證明材料和文件;
3、用出口創(chuàng)匯還款的,須提供當地外匯管理局批準文件及外貿合同、銀行議付通知書(或托收委托書)副本等文件;
4、提供借款單位的財務報表和其他本行認為需要的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 以上文件由經辦建設銀行審核同意后,由借、貸雙方簽訂《外匯借款合同》(附參考格式),據以明確有關權利義務。
第五章 貸款的使用和償還
第八條 借款單位應按照《外匯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在本行開立貸款帳戶,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進口訂貨手續(xù)。借款單位應將訂貨合同抄送開戶建設銀行,據以作為支用貸款的依據。
在不違反當地外匯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借款單位在開立貸款帳戶的同時,還應在開戶建設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和結算帳戶。有關貸款項下的國際結算業(yè)務均應通過開戶建設銀行辦理。
第九條 借款單位應在《外匯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額度內,向開戶建設銀行提出分季、分月、分日用款計劃,并按批準的用款計劃用款,借款單位若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未用或超用部分必須根據《外匯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按實際占用天數向開戶建設銀行支付2-5‰的承擔費。
第十條 實需用款金額將超過《外匯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額度時,借款單位應就此向經辦行申請新貸款。
第十一條 開戶建設銀行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借款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保險公司辦理貸款項下的外匯財產保險。
第十二條 借款單位應保證按《外匯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如果發(fā)生挪用,除應限期糾正外,對被挪用部分應加收百分之百的罰息;情節(jié)嚴重的,開戶建設銀行有權停止發(fā)放貸款并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貸款。
第十三條 開戶建設銀行應及時了解借款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以及貸款項下的業(yè)務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借款單位應按《外匯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還款期限,按時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 借款單位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到期不能歸還貸款的,應在規(guī)定還款到期日十五天前向開戶建設銀行提出貸款展期申請,經嚴格審查并同意后,可給予展期,展期一般不得超過原合同期限的一倍,未經同意而逾期的貸款,其逾期部分應加收百分之三十的逾期利息。
第十六條 如借款單位確實無力還款,開戶建設銀行應及時通知擔保單位并由擔保單位負責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按財產抵押協(xié)議的規(guī)定,由開戶建設銀行拍賣其抵押品清償貸款本息。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制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設銀行總行頒發(fā)的(88)建總外字第29號文所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短期外匯貸款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已獲準開辦外匯業(yè)務的建設銀行省級分行制訂,報總行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