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國務院關于對外貿易合同暫緩征收印花稅的批復>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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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
文 號:云稅四字[1989]111號
頒發(fā)日期:1996-06-15
地 區(qū):云南
行 業(yè):全行業(yè)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02號《關于印發(fā)<國務院關于對外貿易合同暫緩征收印花稅的批復>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