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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各項外匯業(yè)務收費暫行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銀行法規(guī)
文      號:工銀發(fā)字[1989]第32號
頒發(fā)日期:1996-05-06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金融業(yè)
時效性:有效

    為做好各項外匯業(yè)務的合理收費,根據經濟核算原則,制定本辦法。

    一、收費原則

    (一)凡客戶通過我行辦理各項外匯業(yè)務,我行應按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其收取費用。

    (二)收費標準應以能補償銀行辦理該項業(yè)務的開支成本,并有合理的利潤為原則。

    (三)費用應根據不同的業(yè)務內容分別收取外幣或人民幣。對于墊付外匯資金的利息、國外銀行向我收取的外幣費用、原幣帳戶項下應收的費用以及其他以外幣墊付的費用,應收取外幣,其他費用則收取人民幣。

    (四)在辦理一筆外匯業(yè)務的過程中,如發(fā)生二項或二項以上的費用,應分別按收費標準累計算收。

    二、收費標準

    (一)凡通過我行辦理外匯收、付、結算,應按下列標準收費:

    1.結匯手續(xù)費,凡企業(yè)單位、機關、團體或個人按照國家管匯規(guī)定,將所得的外匯售給我行,或向我行申請購買外匯,我行辦理結匯時,買入外匯(包括外鈔,下同)按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入價折算、賣出外匯按賣出價折算,不收結匯手續(xù)費。外匯人民幣按一比一結匯,因無買賣差價,銀行按結匯的人民幣金額,收取2.5‰的結匯手續(xù)費。

    2.原幣結算手續(xù)費,凡企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收入的外匯經批準或符合國家外匯管理規(guī)定可以原幣專戶存儲的(包括外匯貸款帳戶),當收入原幣帳戶時,我行不收手續(xù)費,但以原幣現(xiàn)鈔存入時,則應通過人民幣按“鈔買/匯賣”折算。

    3.同一種外幣存款的外匯戶支取外幣現(xiàn)鈔,不需經過匯買鈔賣,直接按一比一支付外幣現(xiàn)鈔,免收手續(xù)費。外匯現(xiàn)鈔戶凡屬按規(guī)定匯出境外,不再套匯,采取收取手續(xù)費的辦法:美元、英鎊、西德馬克、加拿大元四種貨幣按金額折成人民幣收取3‰的人民幣手續(xù)費;日元、荷蘭盾、瑞士法郎按金額折成人民幣收取4‰的人民幣手續(xù)費;金融比利時法郎和法國法郎按金額折成人民幣收取5‰的人民幣手續(xù)費;港幣按金額折成人民幣收取1.5‰的人民幣手續(xù)費;手續(xù)費最高限額為人民幣50元。兩種不同的貨幣仍按買賣牌價套算。上述規(guī)定僅適用個人(包括外籍人員、僑胞)外幣存款。

    4.外匯人民幣僑匯的解付和外匯人民幣旅行支票的收兌,按一比一結匯,暫不另收費。

    (二)貼息及墊付外匯資金利息

    凡我行買入票據(包括付款行不是我行的銀行匯票、旅行支票),議付未在我行開立帳戶的國外代理行的旅行信用證,均按金額的7.5‰收取外幣貼息,最低相當于人民幣12元。

    (三)各項具體業(yè)務收費標準根據不同服務項目,按性質、服務程度、擔負風險和費用成本分別計收如下:

    1.進口開證

    (1)按開證金額的1.5‰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50元,最高收取15000元。

    (2)修改每筆收取人民幣20元。

    (3)擔保提貨,每筆收取人民幣50元。

    開證后境外銀行向我收取的費用,應由申請開證人負擔。

    2.進口代收項下費用,原則上應按我對外收費標準向國外委托人收取,如國外委托人要求由我國付款人負擔,而付款人又同意支付的,應向付款人計收等值的人民幣,或按其金額折成人民幣收取1.25‰的人民幣手續(xù)費,最低收取24元,最高收取600元。

    3.匯出境外匯款。包括電匯、信匯、票匯、出售外幣旅行支票及開出旅行信用證等方式匯往境外及國內異地(包括客戶要求的轉匯)的外匯匯出業(yè)務。按其金額的1‰收取匯費,最低收取人民幣10元,最高收取100元。境外銀行加收的費用由委托人負擔。

    票匯(業(yè)務上允許掛失的),外幣旅行支票及旅行信用證的掛失(或止付)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按實計收。

    應匯款人要求對匯出匯款進行修改或退匯,每次收取人民幣10元。由此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按實計收。

    凡屬私人匯款、按其金額的1‰收取匯費,每筆最低收取人民幣5元,最高收取50元。

    4.出口跟單信用證出口來證項下費用,原則上應按對外收費費率規(guī)定和標準向境外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償付行收取。如信用證規(guī)定下列費用由受益人承擔,而受益人又同意支付的可按(三)對外收費標準跟單信用證部分收取人民幣費用。

    5.貿易項下的出口跟單托收及光票托收。

    每筆按其金額折成人民幣收取1‰的人民幣手續(xù)費,最低收取人民幣50元。應委托人的要求,對托收的修收,每次收取人民幣20元。托收項下國外銀行的收費,全部由委托人負擔。如遇拒付,已收費用不退。

    6.非貿易光票托收,每筆按其金額折成人民幣收1‰的人民幣手續(xù)費,最低收取人民幣2元。

    7.國內外匯托收,每筆按其金額折成人民幣收1‰的人民幣手續(xù)費,最低收取人民幣5元。

    8.開出保函按第(三)的第5點擔保收費標準計收人民幣。

    9.無兌換手續(xù)費,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項下通過我行辦理結算但不結匯的,按其金額的2.5‰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30元。

    10.代售外幣旅行支票按其金額的1‰計收,或按與委托行商定的標準計收。

    11.托收工傷死亡索賠和撫恤金,按其金額的5‰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12元,特殊情況需要照顧者,可酌情減免。

    12.托收股息、紅利和其他有價證券,代收房租、人壽保險及代售股票等,按其金額的1‰計收。

    13.代開保管箱,處理或出售箱內有價物品等,按其金額的2%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30元。

    14.代售房地產及其他產業(yè),按其金額的3%計收。

    15.托收遺產(1)金額在10,000元以下,按其金額的2%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30元。

    (2)金額在10,001元以上,按其金額的3%計收。

    16.代辦其他疑難復雜托收業(yè)務,費率另行商議,最低收取人民幣120元。

    17.僑匯轉匯國內異地。

    (1)匯入僑匯因收款人遷移異地而轉匯異地,解付時不收費用。

    (2)應收款人的要求轉匯國內異地時,按其金額的1‰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5元,最高收50元。

    外籍人員、僑胞要求將人民幣轉匯國內異地,華僑投資公司的人民幣股金股息和華僑儲蓄的人民幣本息轉匯國內異地,可比照辦理。

    18.華僑存款保管戶保管費按戶每年收取人民幣5元,保管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19.憑證工本費。

    企業(yè)、單位或個人向我行領用整本憑證,如支票簿等,應收取印刷成本費,標準由各行自行掌握。

    上述各項業(yè)務的郵費(包括快郵寄單)、電報費、電傳費和其他費用均按實算收。

    (三)對外收費標準

    1.托收款項:

    (1)光票收按托收金額的1/16%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10元,最高收取100元。

    (2)跟單托收按托收金額1/8%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20元,最高收取500元。

    (3)無償交單按其金額的1/16%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20元,最高收取500元。

    (4)拒付退光票按其余額的1/16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10元,最高收取200元。

    (5)拒付退跟單匯票按其金額的1/8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20元,最高收取500元。

    如系在向客戶提示前接到撤回托收指示,按托收的最低收費金額收取。在提示后接到撤回托收指示,按拒付退光票(或退單)計收。

    2.跟單信用證:

    (1)通知或轉遞(屬于不保兌者)按其金額1‰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40元,最高收取400元。

    (2)預選通知每筆收取人民幣30元。

    (3)保兌(包括通知手續(xù)費)每三個月按其金額2‰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100元。不足三個月者按三個月計算。

    (4)付款按其金額的1.5‰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50元。

    (5)議付或驗單按其金額的1/8%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50元。

    (6)修改每筆收取人民幣50元。

    (7)承兌每月按其金額的1‰計收,最低按二個月計收2%或收取人民幣50元。

    (8)轉證按其金額的1%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50元,最高收取400元。

    (9)信用證有效期內注銷費每筆收取人民幣50元。

    3.議付光票信用證、旅行信用證按其金額的1/8%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40元。

    4.匯款

    (1)解付匯票免費

    (2)解付其他匯款

    a.收帳免費

    b.通知、解付按其金額的1‰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5元,最高收取50元。

    c.轉匯按其金額的1‰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10元,最高收取100元。

    5.擔保每三個月按其金額的2.5%-3‰計收,最低收取人民幣60元,不足三個月者按三個月計算(巨額長期擔保的另議)。

    上述各項業(yè)務的郵費(包括快郵費)、電報費或任何費用系由境外銀行委托產生的,當按實向境外委托行收取。我行一經接受境外行委托,即應向其收取上述費用。如取消委托,概不退還。

    三、其他

    (一)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制定,解釋和修改亦同。

    (二)凡本辦法未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業(yè)務或新發(fā)生的業(yè)務、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依據本辦法的收費原則自行制定收費標準,并報總行備案。

    (三)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開始實行,以前所規(guī)定的有關收費標準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