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路耕地占用稅征收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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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滬財農[1988]40號
頒發(fā)日期:1996-06-25
地 區(qū):上海
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
時效性:有效
市土地管理局,各縣財政局、土地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有關公路耕地占用稅規(guī)定的精神,經研究決定,本市對市、縣公路管理部門申請的公路建設用地,自1988年5月1日起(以土地管理部門批文日期為準),不分地區(qū),一律改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標準計征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