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1986]郵部聯(lián)字45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關于加強集郵管理取締非法倒賣郵票活動的公告集郵活動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組成部分,是高尚的文化活動,它可以使人們豐富知識,陶冶情操。近年來,集郵愛好者大量增加,紀念郵票、特種郵票需要量較大,群眾求購心切,少數(shù)郵票販子乘機大量搶購套購,在一些自發(fā)形成的郵票交換場所,哄抬票價,非法倒賣,進行投機倒把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損害了正常的集郵活動。廣大群眾對此強烈不滿。為了加強集郵管理,維護社會治安和正常的經濟秩序,取締非法倒賣郵票的黑市,打擊投機倒把活動,把集郵納入健康發(fā)展的軌道,特公告如下:
一、郵票是國家發(fā)行作為郵資憑證的有價證券。國家郵政部門、國營集郵公司以及受他們委托的代辦機構,可以按照發(fā)行日期和規(guī)定價格銷售、經營郵票,未經郵政部門或集郵公司委托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經營郵票。除集郵公司外,不得制售集郵品。
二、郵票在集郵領域是特殊商品。從郵票發(fā)售之日起,一年之內不準增值;一年后如需增值,由中國集郵總公司統(tǒng)一規(guī)定。
三、國家保護集郵愛好者正當?shù)泥]票交換活動。群眾性交換活動,應在各地政府和群眾團體支持下指定的郵票交換地點進行,以維護集郵活動的正常秩序。
四、各地郵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門要加強對集郵活動的管理。
凡違反公告規(guī)定,非法倒賣郵票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郵票及其非法所得;倒買倒賣郵票數(shù)量較大,情節(jié)嚴重,以及偽造郵票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與社會上不法分子內外勾結進行非法倒賣郵票活動的,從重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