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一、凡是送交司法部門審訊處理的重大投機倒把案件,凍結投機倒把集團和個人在銀行的往來款項(包括存款和轉帳款)和儲蓄存款,由法院辦理通知手續(x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檢查處理的投機倒把案件,需要凍結投機倒把集團和個人在銀行的往來款項和儲蓄存款時,可由以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通知手續(xù),不再經過司法部門??h級以下的基層工商行政管理單位(包括市場管理所),不能自行辦理凍結銀行存款的通知手續(x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凍結投機倒把集團和個人在銀行的往來款項和儲蓄存款時,應當經過慎重研究,由主要負責人親自審查,力爭不出差錯。如果發(fā)現凍結錯了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銀行解除凍結;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負責向被凍結存款人進行解釋,說明情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通知人民銀行凍結投機倒把集團和個人在銀行的往來款項和儲蓄存款時,應當說明案件的情況和凍結的理由;如果人民銀行認為此項存款不便凍結,也可以提出異議,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再加研究,或者報請市、縣人民委員會審查決定。
四、各基層銀行要加強開戶管理,加強帳戶的檢查,提高政治警惕性,發(fā)現問題,及時與工商行政部門取得聯系,密切協作,堅決打擊投機倒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