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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guī)庫
類 別:印花稅文 號:財稅[2007]84號頒發(fā)日期:2006-06-3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jù),由立據(jù)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