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7]339號頒發(fā)日期:2006-09-24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的規(guī)定,現(xiàn)將2007年度征收個人機動車輛船舶車船稅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源自東奧會計在線
一、納稅義務人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申報納稅期限
個人機動車車船稅納稅申報納稅期限為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納稅地點
在申報納稅期限內,納稅人應持機動車行駛證及上年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憑證到稅務機關設置的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征收窗口或金融機構代征點申報繳納稅款。其中,新購車船的納稅人應到稅務機關設置的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征收窗口申報繳納稅款。
金融機構代征點是指中國農業(yè)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郵政儲匯局的聯(lián)網營業(yè)網點。
四、車船稅稅額標準
車船稅稅額標準按照《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zhí)行。
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注: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特此通告。
附件:2007年人機動車車船稅征收地點與聯(lián)系電話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四日